(2015)深龙法执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08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香港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涉外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终审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承包费3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16120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258元,案件受理费71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474965.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坤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