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颜与高长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772号申请执行人张颜,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高长德,女,1976年5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颜与被执行人高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6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高长德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前偿还原告张颜借款本金三十万元及利息。权利人张颜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长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颜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27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