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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成诉被告刘维国、王栢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成,刘维国,王栢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60号原告张福成,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维国,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王栢顺,男,45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成诉被告刘维国、王栢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刘维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福成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