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成诉被告刘维国、王栢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成,刘维国,王栢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60号原告张福成,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维国,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告王栢顺,男,45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成诉被告刘维国、王栢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刘维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福成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