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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一与俞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一,俞海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丁一。委托代理人:孔万德���被告:俞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一诉被告俞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一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丁一负担。审 判 长  庞邦彩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倪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