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一与俞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一,俞海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丁一。委托代理人:孔万德���被告:俞海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一诉被告俞海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一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丁一负担。审 判 长 庞邦彩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人民陪审员 邬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倪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