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钟武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597号原告钟武,司机。委托代理人梁毅,靖西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城北一路37号。负责人陈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俊,该公司员工。原告钟武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武的委托代理人梁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武诉称,2013年10月26日18时30分左右,钟某驾驶属于原告所有的桂L×××××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圩收费站路段处与周某驾驶的桂L×××××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23天,为此原告垫付医疗费共计16680.39元。经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钟某负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周某各项经济损失进行理赔,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2013年11月18日周某将钟某告上法院,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告以钟某名义按照相关赔偿标准赔偿周某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后又对车辆进行修理,花费共1240元。后原告拿所垫付的费用到被告处要求给予报销,但被告至今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医疗费、修理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48196.0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2、行驶证,证明车辆相关信息;3、驾驶证,证明驾驶员有驾驶资格;4、保险单,证明原、被告存在保险关系;5、勘察记录,证明事故已经得到被告的勘察;6、索赔申请,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的事实;7、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及调解赔偿内容;8、调解书及凭证,证明原告赔偿数额;9、周某身份证及住院治疗相关材料,证明原告赔偿依据;10、修理发票,证明修理费用;11、诉讼费票据,证明原告支付费用;12、证人钟某证言及身份证,证明赔偿费用实际支付人为原告;13、机动车辆定损清单,证明被告只愿意赔偿原告垫付的20188.55元。被告阳光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向公司索要赔偿医疗费16680.39元后再要求公司赔偿30000元损失,公司认为不符合赔偿标准,超出其赔偿范围。公司同意理赔,但原告不予接受公司的赔款,拒绝公司结案赔款。1、医疗费16680.39元无异议;2、住院营养伙食费:两次住院按标准理算应为(19天×40元)+(4天×100元)=1160元;3、误工费:一次住院应为(19天+90天)×56.25元=6131.25元,二次住院(4天+60天)×66.94元=4284.16元,共计10415.41元;4、护理费:一次住院19天×56.25元=1068.75元;二次住院4天×66.94元=267.76元,共计1336.51元;5、摩托车修理费1240元无异议。以上五项费用合计应为30832.31元。原告提出的48196.05元不符合实际,且原告在没有通知公司的情况下与受害方私自到法院调解,并未通知公司参与调解。本案因原告索赔不合理,不予接受公司理赔款后直接起诉,诉讼费用公司不予承担。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没有为其辩解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一审诉讼期间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和对原告所诉事实的默认,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2月27日和9月12日,原告钟武为自己所有的桂L×××××号小型普通客车向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5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等,且不计免赔率,其中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自2013年9月13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12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共计122000元;三者险的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28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27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10月26日18时30分,钟某驾驶桂L×××××号车由新圩往靖西县县城方向驾驶至靖西县新圩收费站时,与周某驾驶的桂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于当天到靖西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等,在该院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13917.24元(钟某垫付)。出院时医嘱:全休3个月,骨折愈合后需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等。2013年11月18日,靖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同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周某与钟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钟某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3917.24元外,还自愿赔偿周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30000元;桂L×××××号摩托车的损坏由钟某负责修理好等。钟某当天即已将30000元付给了周某。之后,钟某负责修理周某的受损摩托车,产生费用1240元。2015年2月27日,周某到靖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行左锁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花去医疗费2763.81元。出院医嘱全休2个月等。2013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因索赔至今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5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垫付的医疗费、修理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48196.05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周某为广西靖西县新靖镇××村村民。钟某与原告钟武系兄弟关系,前述钟某所赔偿周某的钱款实际为钟武支付。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即派员到现场查勘。本院认为,原告钟武与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和三者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在投保车辆与他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在原告向周某进行赔偿后,被告应对其合理赔偿部分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进行理赔。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垫付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核定为:1、原告主张的医疗费16680.39元和修理费124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2、护理费和误工费,因2013年11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2014年度赔偿标准未实施,故周某的第一次住院治疗按2013年度赔偿标准,周某的第二次住院治疗按2014年度赔偿标准计算。被告辩称参照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出的护理费1336.51元和误工费10415.4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3、对被告参照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虽然原告在本案中没有具体要求赔偿该项损失,但被告在答辩中明确愿意赔偿原告该项损失的意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垫付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为30832.31元,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提出本案系因原告索赔不合理,不予接受公司理赔款后起诉,因此诉讼费用公司不予承担的辩解意见,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钟武保险金30832.31元;二、驳回原告钟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502元,由原告钟武负担192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负担310元。上述款项,限义务人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王彦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邓洁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