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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01号原告: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惠祥。委托代理人:常远良,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思纯,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燚。原告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远良、杨思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间有布类染色业务关系。2014年6月30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014年6月的加工费361398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1日前归还。2014年7月31日,双方对账后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014年7月的加工费308271元,并承诺于2014年10月1日前归还。因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加工费,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染色加工费669669元;2、被告支付原告至加工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为101916.9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欠条2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加工费的事实。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权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盖有被告公章,符合证据的形式及实质要件,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告为被告作布类染色加工。2014年6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014年6月的加工费361398元,并承诺自2014年7月起按月利率8‰支付利息,于2014年9月1日前归还,逾期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2014年7月31日,被告又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014年7月的加工费308271元,并承诺自2014年8月起按月利率8‰支付利息,于2014年10月1日前归还,逾期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上述加工费合计669669元,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的加工承揽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也已出具欠条给原告,被告理应按约给付相应加工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报酬,属违约行为,引起纠纷,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报酬669669元,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然被告在欠条中承诺逾期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且被告违约后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情况,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充分考虑违约金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原则,对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核减,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并考虑被告对违约时所作的承诺,酌定为按月利率8‰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报酬669669元;二、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嘉善求是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为:以361398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30827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利率均按每月8‰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6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诉讼费16726元,由被告苏州丝蓓绣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鄢云峰代理审判员  曹 律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