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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行审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刘虎龙、%U7F10学红社会抚养费行政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虎龙,缐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靖行审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永靖县古城新区���法定代表人司福军,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德优,男,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刘虎龙,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靖县刘家峡镇刘家峡村二社***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缐学红,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刘镇计生征决字(2015)第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8日以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于2014年6月7日生育第三胎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条例》的规定为由,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作出刘镇计生征决字(2015)第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8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8004.8元,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于2014年6月7日生育第三孩。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刘镇计生征决字(2015)第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进行了送达。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送达了限期五日内履行的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永靖县���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刘镇计生征决字(2015)第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该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刘镇计生征决字(2015)第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8004.8元。三、被执行人刘虎龙、缐学红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宏燕审判员  陈万俊审判员  崔芳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魁学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