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冉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冉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仓促结婚,育有一女。双方婚后基本在西安各自打工,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又没有共同观念及语言,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不休。被告母亲也时常与原告吵闹,被告视而不见,不闻不问。被告未尽夫妻间忠诚义务,严重伤害夫妻情感,使原告完全失去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与力量。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坚决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刘瑞婷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用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针对自己的诉请,原告冉某某当庭提供自己身份证及双方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所示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均予以采信。经审理,现查明:原、被告2008年冬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下半年在元村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13年6月4日生女儿刘瑞婷。2012年8月15日,双方在乾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基本在西安打工,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吵闹。2015年春节后,双方又因琐事吵闹,原告离开了被告及孩子,拉黑了被告电话,隐匿了其在西安生活、工作地址,被告曾去原告娘家寻找未果。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前基础及婚后感情虽一般,但已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双方时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但原告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由什么大的、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还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冉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