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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诉被告蒋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蒋某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民初字第790号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陈果,四川慧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某凤。原告郝某诉被告蒋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委托代理人陈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某凤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被告在2011年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并在2013年7月24日出具书面借条,承诺2013年8月10日左右归还。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7万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收利息,现暂计至起诉之日);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凤未到庭,且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原告郝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蒋某凤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整);2011年10月10日,原告郝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蒋某凤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被告蒋某凤于2013年7月24日向原告郝某出具借条,载明:2011年借到郝某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于2013年8月10日左右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蒋某凤出具的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蒋某凤向原告郝某借款,应当在2013年8月10日左右归还欠款,现被告蒋某凤未按约履行义务。原告诉请被告蒋某凤偿还借款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元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某凤到期未归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原告郝某可要求被告蒋某凤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标准双方没有约定,可比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利率标准不超过原告诉请的6%。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某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2013年8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年利率标准不超过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由被告蒋某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莲人民陪审员 任 强人民陪审员 何万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晏祺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