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永熙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永熙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388号原告湖南永熙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联路319号湘水熙园1-3栋201房。法定代表人邓开祥,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娟,女,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被告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大道与湘春路交汇处大地金墅一栋401。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全,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玉梅,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永熙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永熙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永熙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南永熙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 姝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人民陪审员 周毅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龙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