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执民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与蒋双伟、何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蒋双伟,何英,姚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戴宏年。被执行人蒋双伟。被执行人何英。被执行人姚志江。本院在执行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与蒋双伟、何英、姚志江(2015)舟定执民字第8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双伟、何英、姚志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817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