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谭生与于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生,于振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920号原告谭生,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于振峰,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丰收乡。委托代理人杨亚飞,内蒙古新州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生诉被告于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生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