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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谭生与于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生,于振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920号原告谭生,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于振峰,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丰收乡。委托代理人杨亚飞,内蒙古新州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生诉被告于振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生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