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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96-2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5789号。法定代表人:高新利,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厦1703-1706室。法定代表人:尹可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3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4579.2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