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建胜与陈俊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胜,陈俊英,苏东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384号原告高建胜。委托代理人李士徳,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乾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英。第三人苏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胜与被告陈俊英、第三人苏东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胜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建胜负担。审判长 武立森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刘银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剑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