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赖国成与朱峰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赖国成,朱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2619号申请执行人:赖国成。被执行人:朱峰峰。申请执行人赖国成与被执行人朱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西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峰峰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赖国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峰峰支付执行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2015年7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朱峰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朱峰峰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赖国成执行款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朱峰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赖国成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但是申请执行人赖国成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峰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26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