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菲与陆立群、唐华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菲,陆立群,唐华萍,林江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825号原告高菲。被告陆立群。被告唐华萍。被告林江淮。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菲与被告陆立群、唐华萍、林江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玲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熊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