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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刘云峰、七狼买卖合同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刘云峰,七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双辽市。法定代表人马德仁,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德全。被告刘云峰,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七狼,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峰、七狼买卖合同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履行已给付义务于2015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云峰、七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双辽市东春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云峰、七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00元减半收取83.50元。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