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常玉琴与徐文祥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玉琴,徐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897号申请执行人常玉琴,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桃园路***号。被执行人徐文祥,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常玉琴诉被执行人徐文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黄证执字第5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徐文祥应给付常玉琴人民币413224元,但徐文祥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玉琴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文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文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文祥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徐文祥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徐文祥名下有上海市雪松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产,现已依法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徐文祥有其他登记的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徐文祥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执行中查封的上述房产系被执行人徐文祥唯一房产且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现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常玉琴,申请人常玉琴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89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戚润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