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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43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小羊,修武县周庄乡五里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睢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郭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