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查文华、洪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解冻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文华,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379-1号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太平,局长。被执行人:查文华。被执行人:洪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查文华、洪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两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洪芳在银行的存款42688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罗晓峰执行员 伍希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