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张文庆,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炳林。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作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庆与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炳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被告姑母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乙。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在莱西市某小学读三年级。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常对原告拳脚相加。双方分居一年多,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8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600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原因是我与原告认识的时候,介绍人说原告有点小毛病,但结婚后发现原告有××,治病花了我不少钱;我要求抚养婚生女孩张某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被告姑母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张某乙。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在莱西市某小学读三年级。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时常为琐事吵架,现已分居一年多。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婚生女孩张某乙由谁抚养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婚生女孩张某乙表示,若原被告离婚,其自愿随原告抚养。原告之母王凤卿表示,若原被告离婚,张某乙由原告抚养,其自愿帮助原告抚养张某乙。被告张某甲现在外打工,月平均工资2000元。原告请求被告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350元。被告要求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女孩张某乙一次,具体时间、地点双方协商,原告表示同意。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结婚证、学生证、声明书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时常为琐事吵架,现已分居一年多。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原被告均请求抚养婚生女孩张某乙。张某乙自上学后一致随原告生活,其已年满11周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现张某乙自愿随原告抚养,从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及保护子女健康成长考虑,以随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8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3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请求自2016年1月起,于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女孩张某乙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自2015年8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止,被告张某甲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35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21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750元);三、自2016年1月起,被告张某甲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末探望婚生女孩张某乙一次(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伟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