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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志达与陆川县××医院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达,陆川县××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达。被执行人:陆川县××医院,住所地:陆川县温泉镇万丈村。法定代表人罗方全,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李志达申请执行陆川县××医院关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做出的(2014)陆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赔偿人民币1125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志达。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陆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显奇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和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