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806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