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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一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吴明法因与许哲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明法,许哲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一终字第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法,男,汉族,1971年l2月28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胡广庆,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哲玮,男,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纪中华,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明法因与被上诉人许哲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和静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明法的委托代理人胡广庆,被上诉人许哲玮及其委托代理人纪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静县人民法院(2014)和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和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薛 文 敏审判员 蒋  耀审判员 斯琴达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 小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