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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贾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934-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1953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罗山县东铺乡龙泉村董湖组,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贾某,女,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锦花路天骄世家*栋*****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息县陈棚乡卢店孜村王西村民组,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吴安桂与被执行人贾学玉、王文栋民间借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学玉,王文栋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7266.6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方思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