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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茂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东昌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东昌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茂民初字第223号原告王建,男,1992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被告东昌会,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乡。本院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第二营销服务部、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东昌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占义代理审判员  孙亚洲陪 审 员  张 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嵩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