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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聪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