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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淮与张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淮,张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8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淮,男,195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明东,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明东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86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