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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8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姚金东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溉澜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金东,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溉澜溪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786号原告姚金东,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溉澜溪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9号附39号。代表人张媛,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金东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溉澜溪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金东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金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金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饶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