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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王翠萍与王海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翠苹,王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苹,女,农民。被执行人王海生,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翠苹与被执行人王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5,366.00元,已执行标的额0.00元,剩余标的额5,366.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海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翠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4)五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波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