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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余红伟。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作出保证承诺为由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