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余红伟。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其作出保证承诺为由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