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文耀与肖炎保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68号原告刘文耀,无固定职业。被告肖炎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耀与被告肖炎保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耀于2015年8月3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刘文耀负担。审判员方文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李泽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