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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辖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镇与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公园路1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镇。上诉人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4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施工行为地即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称其父在为上诉人威海绿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时身亡,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赔偿金,本案属侵权纠纷,因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