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科泰实业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科泰实业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42号原告佛山市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67572。法定代表人刘巧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燕贞,广东科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勇。被告佛山市南海科泰实业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193104。法定代表人丁方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科泰实业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佛山市中舜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余焕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