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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白本立与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本立,冯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白本立。被执行人冯永强。本院在执行白本立申请执行冯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