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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井君与马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君,马跃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字第2272号原告李井君,男。被告马跃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君与被告马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