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井君与马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君,马跃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字第2272号原告李井君,男。被告马跃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君与被告马跃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