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远模与张毫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模,张毫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反诉被告)王远模,男。委托代理人应在华,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毫容,女。委托代理人张承云,重庆柯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远模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毫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模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张毫容提出反诉后,亦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远模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张毫容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远模撤回起诉;二、张毫容的反诉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王远模已预交),由王远模负担。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