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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74号原告:段某某,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亚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