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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姚林波与孟新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林波,孟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姚林波,男,生于1982年9月24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孟新波,男,生于1982年7月11日,汉族,住陕县。姚林波申请执行孟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新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陕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安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