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长汀县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三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王三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汀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魏宗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三金,女,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三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三金已付清尚欠购房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三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回对被告王三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长汀中城投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桂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兴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