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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光均与十四治建设集团云南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均,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55号原告王光均,男,生于1973年2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羊仙坡。法定代表人谢金锁。原告王光均诉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光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3元减半收取3091.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61.5元,由原告王光均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建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