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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老队”,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5月17日予以释放,同年6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月11日又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雄、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1月19日2时许,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大转盘汽车站后面街道处,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乙(另案处理)。2.被告人李某甲于2013年6月6日14时许,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中石油加油站旁边处,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另案处理)。两人正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李某甲身上扣押了15小包白色粉末(净重0.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人民币5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22日在被告人李某甲处扣押了0.08克海洛因、OPPO手机一台。(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于2015年1月7日12时许,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凤岭街疾控中心对面街道处,盗走被害人钟某(女,1998年7月20日出生)上衣右边口袋内的步步高牌手机一台,销赃后得款人民币300元。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10日将网上在逃的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在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扣押的毒品海洛因、人民币50元(照片);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指认照片,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毒品和现场照片;毒品称重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梧公刑技化字(2013)第175号、第28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出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甲分别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向二人贩卖毒品,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在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盗窃未成年人的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已扣除原羁押的十天);二、责令被告人李某甲退赔人民币三百元给被害人钟石金;三、在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OPPO手机、人民币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判处的罚金、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国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孔庆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由盗窃被告人李某甲案号(2015)龙刑初字第63号简要案情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基准刑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最高院规规定减少基准刑本院确定减少基准刑最高院规定增加基准刑本院确定增加基准刑自首30%以下20%对象未成年人20%以下10%累计减少基准刑10%拟定宣告刑单处罚金1000元。宣告刑单处罚金1000元。判决结果单处罚金1000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