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行执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与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后两河村民委员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后两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日开行执审字第3号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59号。委托代理人:范伟沭,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伟,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后两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1日以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后两河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将本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山东滕记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建设厂房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日国土资执罚[2014]30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后两河村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日国土资执罚[2014]30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后两河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日国土资执罚[2014]301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后两河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收回被山东滕记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占用的9.2亩土地使用权;三、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奎山街道后两河村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范 蓉审判员 刘泽明审判员 宗卓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