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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桂兰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初字第732号申请人:刘桂兰,女,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珲春市。2015年8月3日,申请人刘桂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济州地方法院对原告赵出来诉被告刘桂兰离婚一案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第4859号判决书。该判决主要内容为:原告赵出来与被告刘桂兰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济州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5第4859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济州地方法院2015第4859号判决书中原告赵出来与被告刘桂英离婚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陈立晖审判员  金成焕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