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国营申请执行张卫兵、任利兵、张宏兵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营,张卫兵,任利兵,张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营,男,被执行人张卫兵,男,被执行人任利兵,男,被执行人张宏兵,男,李国营申请执行张卫兵、任利兵、张宏兵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松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