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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国营申请执行张卫兵、任利兵、张宏兵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营,张卫兵,任利兵,张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营,男,被执行人张卫兵,男,被执行人任利兵,男,被执行人张宏兵,男,李国营申请执行张卫兵、任利兵、张宏兵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松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