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吕大伟诉孙宝山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大伟,孙宝山,何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215号原告吕大伟,男,汉族,1987年1月19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孙宝山,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何树成,男,汉族,1971年3月24日生,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大伟诉被告孙宝山、何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大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吕大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刘春来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