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古丽巴哈尔·买买提与被执行人亚合甫·依不拉音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丽巴哈尔·买买提,亚合甫·依不拉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古丽巴哈尔·买买提,女,维吾尔族,农民。被执行人:亚合甫·依不拉音孜,男,维吾尔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古丽巴哈尔·买买提与被执行人亚合甫·依不拉音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伊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亚合甫·依不拉音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古丽巴哈尔·买买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5000元及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亚合甫·依不拉音孜自动履行了2800元,剩余案款24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伊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 张 海 鹏代理审判员 :阿瓦古丽·买买提代理审判员 :阿孜古力·亚合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古丽先 ·亚如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