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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兴豹与郭加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豹,郭加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徐兴豹,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郭加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兴豹诉被告郭加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郭加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兴豹负担。审 判 长  何洪波人民陪审员  胡建花人民陪审员  肖国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惠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