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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与徐志明、应才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徐志明,应才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715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代表人:赵永泰。委托代理人:管海华,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委托代理人:洪益智,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被告:徐志明。被告:应才学。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为与被告徐志明、应才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东山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