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188号名都华庭会所二楼。负责人唐耀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秀,物业经理。被告张年。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珠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庞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沐文艺 来自